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湖北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奖罚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违规行为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教学违规类型和等级。
1.根据责任主体和内容不同,教学违规行为分为教学类和教学管理类。
2.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违规分为四个等级:教学违纪、严重教学违纪、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教学违纪。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5分钟以内;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监考期间离岗5分钟以内。
2.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3.任课教师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请人代课者。
4. 教学学院知晓任课教师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教室等而未采取相应措施和处理者。
5.未经许可而未及时评卷,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交学生考核成绩者;或在登录成绩时,出现个别错算、错登、漏登现象,不按规定程序及时更正者。
6.由于教师命题原因,卷面缺少应有的信息或出现知识性错误,导致学生无法答题,并影响考试进程者。
7.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内者。
8.将课程考核成绩与学生教学测评直接挂钩,导致成绩评定不公者。
9.教学档案管理无序(含教师业务档案、课程档案、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管理等),对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者。
10.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不良影响者。
11.在上课、监考或其它教学活动中因非教学或工作原因接打手机者。
12.监考过程中看纸质媒介或电子通讯工具者。
13.监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呈局部或阶段性混乱者。
14.未按规定送交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相关资料,影响学生正常毕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15.无论何种原因向学生推销教材等书籍者。
16. 其它不符合教学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严重教学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教学违纪。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岗5分钟(含5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或监考期间离岗5分钟(含5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2.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较大影响者。
3.教师或管理人员在登录成绩时,出现个别错登、漏登现象,超过一学期未发现和未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者。
4.教学管理人员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者。
5.未经学院负责人和学校职能部门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大多数学生误课,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者。
6.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影响者。
7.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影响考试按时进行,超过5分钟但未达到20分钟者。
8.监考时不履行职责,导致整个考场秩序混乱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9.未按规定送交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相关资料,影响学生正常毕业,造成较大影响者。
10.教师将课程考核成绩与学生教学测评直接挂钩,恐吓威胁学生,造成不良后果,产生较大影响者。
11.教学档案管理无序(含教师业务档案、课程档案、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管理等),导致重要文件丢失者。
12.无论何种原因向学生推销教材等书籍者,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
13.在指导学生学位论文(设计)中不履行指导职责,导致学生学位论文(设计)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认定的作假行为者。
14. 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教学违纪行为者。
第六条 教学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教学事故。
1.未经许可,擅自舍弃课程大纲中规定的课程内容达1/4(含1/4)以上者。
2.不遵循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有意泄密考试试题,造成不良影响者;因工作失误等导致考试试题泄密,造成不良影响者。
3.因考场安排、考试组织不当等原因,影响考试按时进行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者;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擅离岗位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者。
4.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履行监考职责,或协助学生考试舞弊,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
5.考试结束时,漏收学生试卷或在试卷传递、评阅、装订等过程中遗失学生试卷并造成重大影响者。
6.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或私自更改、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者。
7.因管理不当或失误,丢失学生原始成绩、考级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8.发生教学违规后,隐瞒、庇护造成严重后果者。
9.教学档案管理无序(含教师业务档案、课程档案、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管理等),导致重要文件丢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者。
10.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严重教学违纪者。
第七条 严重教学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在课堂教学中恶意传播违反宪法的内容,或散布邪教、迷信、不道德、淫秽等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2.无故拒不承担学校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者;无故旷课达8学时(含8学时)以上者。
3.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严重后果者。
4.因有毒实验物品管理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其它严重事故者。
5.在实验实践教学中因工作失误或不力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6.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
第八条 教学违规认定。
1.教学违纪和严重教学违纪由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供基本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教务处审核认定。
2.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提供基本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教务处审查后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九条 教学违规处理。根据教学违规的层级,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1.教学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
2.严重教学违纪者给予全校通报,一年内不能参加教学评优。
3.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取消一次顺次位职称评审或技术岗位晋级资格,扣发当月50%的绩效工资。
4.严重教学事故者给予全校通报,取消一次顺次位职称评审或技术岗位晋级资格,扣发当月100%的绩效工资;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若对教学违规认定或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教学学院(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予以仲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