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对象。聘任对象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保证教学正常进行,按照紧缺、急需、从严要求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校内能承担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外聘。
1.学术水平高或实践能力强、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职称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
2.学校紧缺和急需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公认行业资格证书)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实践能力很强的企(行)业专家或能工巧匠;
3.短期或临时性聘请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第三条 聘任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可以外聘专业技术人员:
1.实施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学院等相关专业,必须从合作企(行)业外聘专业技术人员;
2.开展校企(行)、校地、校政等合作育人的专业,原则上要求从合作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员;
3.少数新办专业或临时出现特殊情况专业,可短期外聘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聘用程序与期限。
1.教学学院根据外聘条件和外聘对象要求,确定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计划,遴选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人选;
2.教学学院对首次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教学能力考核(资格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并留存扫描件电子版,教学能力考核可以通过面试、说课等方式进行);
3.审查和考核合格者,教学学院填报《湖北工程学院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审批表》,并附上述证书扫描件电子版,由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4.教学学院与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聘期责任与义务;
5.教学学院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确定聘期,审批手续一年一办,每年年初办理。
第五条 聘期要求。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良好形象;
2.熟悉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教学违规行为者予以警示,有严重教学违规或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外聘资格,并追究聘请教学学院责任;
3.服从教学学院的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4.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企)业专家(本办法聘任对象中的第1、2两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周学时量一般不得高于6学时,特殊情况者,由教学学院提出申请可适当放宽至8学时;聘任对象中的第3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周学时量不得超过16课时。
第六条 聘期待遇。
1.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承担课程按学校课时津贴基本标准发放,每年年底统一结算,由教务处核算,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发放;
2.对聘任对象中的第1、2两类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教学效果等进行奖励;教学平均优良率在90%(含)以上、且未发生任何教学违规行为者,课时津贴按一倍奖励;
3.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周课时量超出规定课时量的课酬,原则上由教学学院自主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