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才培养 > 教学工作 > 正文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7-07

湖工行字〔2013〕83号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的考核行为,维护学校教育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程学院在籍学生所有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违纪。

1、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将考核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背包、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手机、耳机、电子词典、具有储藏功能的计算器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地方的;

2、未带齐当次考核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3、衣着不整(如穿拖鞋、背心、吊带裙等)进入考场的;

4、未按考核规定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的;

5、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做暗号或手势的;

6、将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信息放在课桌内或桌旁的;

7、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8、考核过程中,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9、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姓名、考号等不写在密封线内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11、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12、在考核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五条  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核舞弊。

1、考核过程中,将与考核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握在手中或放在试卷下面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核过程中接听电话或使用手机、小灵通、微型耳机、电子接收器等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的;

6、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载有与考核内容相关信息物品的;

10、将与考核有关的内容、信息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抽屉内、衣物或肢体上的;

11、考核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的;

12、以其他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13、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考场答卷完全雷同的;

14、考核工作人员或任课教师协助考生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5、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凡有第四条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七条  凡有第五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第二次考核违纪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第二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考核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准予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考核舞弊者,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准予补考一次。

第十条  考生所在学院在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证后,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复核。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违规考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考生所在学院随即送交考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违规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考生的申诉、复查等工作程序、步骤按《湖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考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无异议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由考生所在学院协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校学生在外地考核违规,接受当地考核管理部门依照规定进行的处罚,同时适用本办法。校外考生在我校考核违规者,直接取消该考生的考核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五条  违规考生若触犯法律,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返回顶部

湖工建筑微信号

湖工微信号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联系电话:0712-2345613

Copyright © 湖北工程学院建筑学院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湖北大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