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位论文是学籍注册在我校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做出最终决定的最高机构,负责解决复审及存在争议的事宜。学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申诉、调查、组织、处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论文工作,研究生工作处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坚持诚信为本,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是负责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作假行为的认定:
(一)发现。通过专家评审、学院普查、论文答辩、学校抽查、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核定。接到举报或抽查初步认定学位申请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教学学院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和认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的调查认定结果、书面查实报告、全部证据材料报校学位管理办公室。
(三)仲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复审认定结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校学位管理办公室将最终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并由学院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八条 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学位申请者
1.学位申请人员有学位论文作假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学位申请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已经获得学位的,其学位论文被发现出现所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不严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且影响不大的,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取消指导资格等处理。
2.对所指导学生学位论文作假情形严重的,违反《湖北工程学院教学违规处理办法》(湖工教字〔2014〕16号)等文件相关管理规定,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院及学院负责人
1.教学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与当年目标责任管理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指标挂钩。
2.对学院负责人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的申诉。学位申请人收到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逾期不予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个月内召集委员开会讨论复审研究申诉。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