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有序进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是指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下同)不改变隶属关系和工作岗位,利用本人专业技术优势等在校外从事具有相当长时间的、连续性的工作,主要包括公益性兼职和非公益性兼职。
第三条 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益性兼职活动,如在政府机关、学术机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咨询、评议、兼职等,提高个人社会影响力,提高学校美誉度。
第四条 学校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发挥自身学术和专业优势,进行适量的非公益性兼职,如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禁止从事非公益性兼职;
2.专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非公益性兼职;
3.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与校外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从事全职聘用的兼职行为;
4.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等。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须按学校要求参加教学、科研等活动,确保学校工作不受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因校外兼职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集中突击上课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教学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2.因校外兼职违反学校工作纪律,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教学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处理;
3.校外兼职期间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校师德师风管理的文件处理;
4.未经规范程序私自使用学校的实验室、设备、教室、场馆等资源,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过程中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职务学术成果、技术成果、发明创造等,署名单位须有“湖北工程学院”,成果单位顺序应与个人在成果中的位置一致。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过程中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等纠纷,原则上由个人与兼职单位协商解决。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触犯法律、法规,由兼职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校外兼职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湖北工程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校外兼职备案表》,教学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未报学校备案的兼职行为,在职称评定和科研奖励申报等申报时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