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者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管理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申请
第二条 校级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的立项,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每年申报立项一次。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研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从校级本年度立项项目中遴选。
第三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人应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以当年发文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申请人了解所研究项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好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研究方法和措施得当,成果要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如果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会签,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如果本单位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做好协调工作,合并申请。
第六条 尚未完成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教研项目。
三、项目评审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评审并通过才能立项。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
第八条 校级立项申请书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立项推荐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当年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评审标准
第十条 以教育教学理论为支撑,紧密联系教学和教学管理实际,项目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应用和推广。
第十一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四年,长期项目可分阶段申报。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数量视项目研究内容、难度和价值大小而定。重点资助涉及到学校宏观、全局性的教学改革项目,项目组按财务有关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外出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耗材以及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等费用的开支。对于无正当理由,年度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停拨下年度的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申报省级以上奖励的重大教研成果的查新、鉴定评审等费用由学校另行开支。省级以上项目的结题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
第十八条 用项目教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及小型设备等,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登记建帐,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六、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应按要求每年向所在学院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报送《湖北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年度报告表》,校内项目一式两份,国家、省部级项目一式三份,以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国家、省部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汇总后根据上级具体要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组应按要求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报送《湖北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成员应具有高级职称。验收小组应对所验收项目成果形成书面意见,给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是否结题予以认定。对确有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在验收结题后,可提出进一步研究的书面申请或再次申请立项,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项目结题后,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如期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湖北工程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原由,并提出延期或终止研究意见。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未取得预期成果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教学研究立项申请。一个项目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多于一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节余部分的50%由项目负责人用于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与实践。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部级项目鉴定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通过评审,对教学成果突出的项目进行奖励。
七、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