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党字〔2015〕18号)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校各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技术学院、校内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第三条 通过加强对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促使各单位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水平,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四条 考核对象:新技术学院、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党组织关系属于联合支部的,考核工作归并到联合支部考核)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新技术学院、教学学院
1.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2.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情况;
3.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对干部人事、财务管理、招生考试以及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5.深化党务、院(中心、所)务公开,执行党政联席会议(院务工作会议)制度,推进教代会制度落实的情况;
6.所属党组织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7.协助查处信访举报和案件的情况;
8.上一年度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职能部门、科研及直属单位
1.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2.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纪律建设情况;
3.党员干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4.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重点部门(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资产与基建管理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办公室)落实惩防体系实施意见的情况;
5.所属党组织支持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6.协助查处信访举报和案件的情况;
7.上一年度检查考核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时间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检查考核方式采取单位自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单位自查:
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对照检查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按时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八条 综合考评:
(一)述责述廉。考核工作组召开述责述廉大会,由检查考核工作组组长主持,被检查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责述廉报告。述责述廉应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二)民主测评。考核工作组组织被检查考核单位进行民主测评,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新技术学院、教学学院的测评对象为本单位干部职工,职能部门、科研及直属单位的测评对象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和被服务对象代表。
(三)个别座谈。考核工作组通过个别座谈,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评价。
(四)查阅资料。考核工作组根据学校检查考核评分细则检查相关资料及工作台账。
(五)意见反馈。考核工作组汇总有关材料和数据,形成考核意见,向被检查考核单位进行反馈,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检查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评分细则根据当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方案制定。
第十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等次按新技术学院、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科研及直属单位两种类别进行分别评定。其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得分一般应在90分以上,“优秀”比例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者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不合格”。其他单位定为“合格”。考核等次由学校纪委提出考评建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表彰资格;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组织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考核工作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学校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纪委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纪检委员及特邀监察员组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