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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试 行)
来源:本站 作者: 审核: 更新时间:2016-07-06 00:00 点击数:
 

(湖工党字〔2015〕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考核工作,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实施“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依纪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二)主要负责人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七)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该领导干部一年内2次受到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有2名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七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领导班子,不否决结案年度领导班子;

(二)工作岗位调动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并受到查处,违纪问题发生在原工作岗位的,不否决调入工作岗位的领导班子;

(三)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个人违纪受到查处,案发单位及时发现、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四)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负领导责任而被否决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第八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分管范围内的成员受到立案查处,案发时间不在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成员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被否决,只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否决。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符合否决条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否决建议,提请学校纪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被否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否决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否决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纪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前,须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第十二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目标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对象。

第十四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须查找原因,认真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纪委监察处监督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